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光化院”)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孵化项目(以下简称“孵化项目”),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为规范孵化项目的管理,根据《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项目应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着眼于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未来,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的研发,开展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遵循科技发展规律,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量力而为,循序渐进。
第三条 光化院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孵化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造条件实现孵化项目与人才、基地、资金协同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四条 光化院按照市场机制积极与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孵化项目的实施,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五条 孵化项目由光化院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光化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其负责人向光化院申报孵化项目:
(一)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区域科技创新发展;
(二)待转化科技成果产权清晰,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明确;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内容详实,论证充分,风险可控。
第七条 光化院对以下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条 光化院遴选孵化项目时,应综合考虑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竞争格局、商业模式、团队能力等,综合分析成果的技术独特性、解决的问题、市场规模、潜在收益等因素;同时,考虑团队技能、资源投入、合作伙伴;优先立项市场前景好,转化风险低的项目。
第九条 光化院遴选孵化项目采用会议答辩形式评审,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光化院书面批复立项的孵化项目。
第十一条 孵化项目立项时,成立项目部,设立PI(Principal Investigator)。
为保护孵化项目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孵化项目部一般用代号或简称指代。
PI负有保持项目部存在与持续发展的责任,拥有调配项目部人力、装备、资金的权力。
第十二条 PI代表项目部与光化院签订任务合同书,约定孵化项目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社会效益、投入形式、考核机制、收益分配、终止退出条件等。经光化院核准的《任务书》一式4份,其中2份返还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十三条 PI自主组织孵化项目的实施,按照任务合同书接受光化院的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项目部和光化院均对孵化项目负有保密责任,保密工作按法律法规和光化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孵化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按任务合同书的约定管理;没有约定的,按光化院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光化院依法享有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十七条 光化院技术部负责对孵化项目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四章 终止与结项
第十八条 以下条件触发孵化项目的终止:
(一)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失效,或者受他人知识产权制约,不足以支撑孵化项目的实施;
(二)法律或政策因素限制项目的实施;
(三)项目无法盈利;
(四)项目无法管控技术风险;
(五)项目无法管控商业风险;
(六)PI或项目团队危机,影响项目的实施;
(七)出现其它制约项目实施的风险。
第十九条 孵化项目达到以下条件时可以结项: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均已实现;
(二)经光化院同意,第三方投资孵化项目,并偿付光化院的全部投入;
(三)光化院与项目部协商结项退出。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或退出时,光化院收回未使用的资金和全部支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或退出时,项目有盈余的,盈余的85%奖励给项目团队;盈余的15%上缴光化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光化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