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光化学科技创新培育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3-09-11 16:19
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章程》,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光化院”)设立光化学科技创新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资助在光化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为规范培育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项目面向海内外,鼓励光化学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光化院在培育项目管理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光化院依法鼓励和保障科技人员开展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培育项目资助的科技人员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五条 培育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光化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光化院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和发布《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科技创新培育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七条 培育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符合当年《指南》对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第八条   培育项目团队中原则上需要有光化院固定研究人员。

第九条   申请人按照当年《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光化院研发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指南》受理培育项目的申请、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

不符合本办法或者《指南》的项目不予受理。

项目评审可以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也可以请申请人到会或者远程陈述和回答问题。

第十一条   光化院根据本办法、当年《指南》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光化院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资助通知后,与光化院签订《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科技创新培育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经光化院核准的《任务书》一式4份,其中2份返还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签订《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按照光化院有关要求填写、提交项目执行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光化院研发部门定期检查培育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研究目标不能实现或项目执行不力时,光化院有权提出调整意见,决定暂停或取消资助。

第十五条   培育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和科研内容加以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光化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光化院核准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光化院研发部门依据本办法、当年《指南》和《任务书》组织培育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一般采用会议验收的形式。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培育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须署名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

中文: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滨港北路7号,430083,中国。

英文:Wuhan Institute of Photochemistry and Technology, 7 Bingang North Road, Wuhan, 430083, China。

署名方式,参照全国重点实验室署名规范或学术惯例。

第十八条   培育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前,需提交光化院研发部门审查;经光化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发表或者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光化院研发部门组织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完成发明创造的程度、市场推广价值、其他市场价值、是否能够获得真正有效的保护,避免技术内容因自身原因失去新颖性。

第二十条 项目团队、项目各方管理人员都有义务按照光化院的要求,积极保护培育项目取得的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发表培育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光化院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培育项目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光化学技术研究院光化学科技创新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行字〔2023〕16号)同时废止。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